就业见习期满留用奖励办事规程
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等工作的通知》(厦人社〔 2022 〕221 号)。
二、申报对象
办理我市就业见习业务并符合留用见习人员政策的各类企业。
三、申报条件
1.在见习协议规定的见习期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 3个月)30 天内,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
2.见习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连续在厦缴交社会保险3 个月(含)以上;
3.申报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见习单位;
4.留用人数占该见习单位当年度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50%(含)以上的见习单位(不足一人不予计算)。
四、补贴标准
根据留用人数、留用人的见习月数,按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 %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五、申报时限
留用人稳定就业满 3 个月之日起1 年内。
六、审核材料
(一)提交材料
1. 《就业见习期满留用奖励申领表》;
2. 见习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签订合同后在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二)核验信息
5. 见习补贴申请情况;
6. 社保缴交记录;
7. 就业登记信息;
七、办理程序
1.申请:申报单位向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按季度汇总审核;
3.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公示 ( 5个工作日)。若 发现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将中止申请。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至单位账户。
八、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C座二楼(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16号窗口)
咨询电话: 0592-5396591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 00-12: 00
下午 2: 30-5: 30 (冬令时)
3: 00-6: 00 (夏令时)